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人权基础和价值追求

李志强,孙寒璞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100038)

摘 要:我国人口老龄化呈现复杂的特点,通过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的引领,解决老龄化问题,具有一定的法理正义,具体体现在人权理论基础的支撑和国内外人权的实践,还体现在其具备的积极价值追求上,包括实现实质平等、尊重多元化需求、注重效率和责任共担。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人权基础;价值追求

我国人口老龄化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止2019年底,全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为1.76亿,占14亿总人口数的12.57%。全国男性比全国女性多出3049万人,占全国总人口数的51.09%,乡村人口55162万人,占全国总人口数的39.4%。[1]在庞大的老龄基数下,我国老龄化呈现多种特点。

第一,女性老龄化程度更深。据2018年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分析,男性占全国总人口51.13%。60岁以上的男性占所有年龄段男性的16.89%,而女性的这一数字为18.92%;60岁以上的人口男女性别比为1.005,65岁以上的男女性别比均小于1。

第二,人口高龄化呈逐年增长态势。我国8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2018年为2.12%,2017年为2.07%,2016年为1.99%,高龄人口规模大、增速快,到2050年,我国高龄人口数将占全球的26.1%,相当于发达国家高龄人口的总和。[2]

第三,农村老龄化程度远高于城市。城市化进程和人口流动,造成城乡老龄化程度差异,北京、成都、上海等大城市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仅占10%,预计到2030年,农村地区60岁及以上人口比例为21.8%,城市地区为14.8%。[3]

第四,老年失能问题日益凸显。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成果报告显示,我国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约为4063万人,失能发生率为18.3%。[4]贫困和低收入、健康状况、老龄服务供求矛盾、居住环境建设等老龄问题依然严峻。

复杂的人口老龄化是我国面临的一大问题,给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事业带来了巨大挑战,从战略高度采取积极的方式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无疑具有稳定的人权理论基础和积极的价值追求。

一、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由来

(一)积极老龄化概念的提出“积极老龄化”这一概念,从诞生至今的近二十年间,伴随着世界人口老龄化浪潮不断渗透进人们的日常生活,它涵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教育科学等各个方面,为国家战略和规划的制定提供依据,为国家人口结构的协调发展指引方向。

2002年,联合国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在西班牙马德里举行,会议接受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积极老龄化的建议书,通过了《马德里政治宣言》和《2002年国际老龄行动计划》。同年,世界卫生组织明确了“积极老龄化(Active Ageing)是指在老年时为了提高生活质量,使健康、参与和保障的机会尽可能获得最佳机会的过程。”[5]同时指出,积极老龄化的对象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既适用于个体也适用于群体,以“建立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社会”。

在联合国“独立、参与、照顾、自我充实、尊严”五项老年人原则的基础上,世界卫生组织抽象出“积极老龄化”的三大基本支柱——健康、参与和保障。“健康”即从生命全程性的观点出发,关注个人早期的生活习惯对老年阶段的影响,旨在提高人类步入老年阶段后的独立和自主性。“参与”为老年人提供终身学习和技能培训,保障老年人家庭和社区参与,鼓励制定消除老年人歧视的就业政策、养老金政策和退休选择。“保障”包括收入、消费、住房、精神和身体保障。积极老龄化政策框架在保障老年群体的同时,引入性别、职业、身体状况的观点,关注贫困老年人、老年就业者、老年妇女、失能老年人等特殊老年人的权益。

(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响应 对于世卫组织“积极老龄化”的倡议,国内进行研讨和论证后,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纳入《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12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确认“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2019年,我国制定了详细的《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强调各级政府、社会组织等主体在缓解老龄问题和保障老年人权益上的义务和职责,从战略规划高度调动社会各行业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积极性,持续推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社会政策和法律制度的出台和完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积极老龄化”的本土化,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建设,尤其是老年人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原则和理念。

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人权基础

“在所有被造物之中,人所愿欲的和他能够支配的一切东西都只能被用作手段;唯有人,以及与他一起,每一个理性的创造物,才是目的本身”。[6]康德关于人格尊严的哲学思辨闪烁着人类思想之光,而人权理论和实践将人格尊严具体化,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权利基础。

(一)人权理论“人不是为了生活而需要人权,而是为了一种有尊严的生活而需要人权”。[7]人权沿革了自然法学派天赋人权(jus nafural)的思想,是人人与生俱来、平等享有、不可转移的人格尊严之事实基础上产生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总称。

从人权的内容上看,法国法学家瓦萨克(Karel Vasak)提出的“三代人权”说将人权区分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集体人权。在权力扩张时代,人权作为最高等级的权利,其外延不断膨胀。格里芬(Griffin James)提出人格价值及实用性来限定人权,人格价值在于保护了人的尊严。[8]

老年人享有基本人权,然而,不可避免的年龄增长使老年群体承担着比年轻人更大的健康风险,加上性别、职业、社会地位、收入等多重影响因素,老年人容易受到偏见和歧视甚至虐待,进而陷入不平等的地位,因此更应给予不同的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的权利以制度上的关照,这既符合用公权力保障人权的传统模式,也有利于实现实质上的平等这一重要人权,获得普遍正义。

(二)国际老年人权保障 老年人权的国际实践有较长历史,具体规定散见于多项国际公约,目前没有专门针对老年人权的国际法律规范。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提到人人在遭受衰老时有权享受保障。1966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以间接形式保障了老年人的权利。世界人权宪章由于制定较早,且在全人类范围内具有普适性,因此对老年人权利的专门保障鲜有提及。其他核心人权文书如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妇女在老年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享有带薪假的权利。2007年《残疾人权利公约》将年龄作为叠加因素,关注受双重甚至多重因素影响的残疾人面临的困难,向老年残疾人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确保老年残疾人能利用社会保护方案和减贫方案。随着老龄问题的日益突出,对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国际层面保护提上议程。2012年12月,联合国通过订立老年人权利公约的决议,该公约将采取整合模式,成为国际人权法体系中独立的核心人权条约之一。然而这一公约至今没有形成正式文本,无法对各国在老年人权利保障上的责任进行规范和约束。

(三)我国老年人权保障 在我国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基本人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下称《计划》)将老年人同少数民族、妇女、儿童、残疾人作为特定群体单独列出,体现了老年人人权的重要地位。《计划》保障老年人健康权、社会保障权和社会参与权等权益的实现,特别规定了老年群体中“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然而,该计划也存在着客观不足,例如,与其他特殊群体相比,老年人群体相关内容较为简单宽泛;在老年服务和优待上给予较多关注,而在社会参与方面,未涉及积极老龄化中的受教育权、劳动权等较高层次的发展权,权利种类较少,保护层次较低;对其他特殊老年人,如农村老年人、老年妇女,没有给予特别关注和保障。

《宪法》规定退休人员享受国家和社会保障、老年人“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以及禁止虐待老年人。实际上,《宪法》与国际法的人权体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可以认为是人权的国家背书。由于其自身的稳定性和根本性,《宪法》尚未更新老年人权利保护理念,仍将老年人视作需要帮助的消极对象,未纳入《计划》中社会参与的权利,与积极老龄化理念存在一定差距。

三、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价值追求

“社会法的产生是推行福利国家政策,保护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主体的结果”,[9]社会法应当关注老年群体作为弱势群体的社会参与和社会保障,老年群体立法分类主要立足于社会法,是对老年人这一法律主体的具体研究,因此其价值追求不仅有法律的普遍追求,也有浓重的社会法色彩。

(一)实现实质平等 实质平等也可称之为事实平等,它尊重人的个体性,体现差别的正义,与积极老龄化理念相契合。“福利国家之父”贝弗里奇提出了社会保障基本原则为兼顾广泛统一性,分门别类适用于不同人群。[10]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实质平等正是从这两个维度实现的。

广泛统一性要求对老年人的一些社会保障可以普遍适用,满足所有老年群体的基本需求,如养老保险全面覆盖。不同人群的适用是指在考虑城乡二元结构、男女性别差异、老年人行动能力差异、老年人家庭结构差别、职业与收入差距的影响下,区别对待不同老年人群,如给予失能老年人补贴等。在考虑诸多影响因素进行老年群体立法分类时,实质上也对普适性和差异性的权利保障进行了分类。两个维度辩证统一在实现实质平等的价值追求下。

(二)尊重老年群体多元化需求“在最高文明程度的民族中,每个人都成了几乎数不尽的类别迥异的联合体成员。他的人生变得更为丰富、多样和复杂”。[11]现代社会中,人们有了选择职业或者事业、宗教信仰、政治关系和社会联系的自由。老年群体在中青年时期的不同经历,不仅外在地影响了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家庭结构,也内在地塑造了老年人个性迥异的精神世界和价值观念。因此,我国应当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的引导下,按照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尊重和关注不同群体的需求,统筹发展社会保障和医疗卫生事业,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做好社区服务,重视老年教育,制定差异化的关怀政策和法律制度,形成尊老爱老敬老的良好社会风气。

(三)注重效率与责任共担 效率是社会规则运行的衡量尺度,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如何实现有限条件下资源利用率最大化,使法律的实施效果尽可能达到预期目标,是法律关注的一大问题。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将多角度、全方位地保障老年人的养老、医疗、劳动、社会参与等权益,涉及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多个主要部门法,应多举并进地完善老年人法律体系。

此外,责任共担也有助于效率的实现。世界银行针对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支柱理论,零支柱以消除贫困为目标的非缴费型养老保障,通过社会救助方式实现,第一支柱是国家主导的缴费型基本养老保障,第二支柱是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障,在我国体现为企业与个人共同缴费的企业年金,第三支柱是自愿型养老保障,如商业养老保险,第四支柱家庭保障强调家庭成员对老年人的经济支援,每个支柱有不同的主导主体。我国采用多支柱混合模式。实际上,分层应对机制不仅可以适用于养老金制度,也可全面适用于积极老龄化新时代老年保障社会问题的解决方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履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责任,家庭也要履行代际责任,实现多责任主体分散风险,协同行动,提高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效率。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http://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cn=C01,2020-03-22.

[2]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部课题组.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9.

[3]世界卫生组织.中国老龄化与健康国家评估报告[R],2016.

[4]李玲燕.第一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成果发布[EB/OL].央广网,2016-10-10.

[5]世界卫生组织.积极老龄化政策框架[M].北京:华龄出版社,2003.

[6](德)康德著,韩水法译.实践理性批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8]Brad Hooker.“Griffin on Human Rights”,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Vol.30,No.1(2010),pp.193-205.

[9]郑尚元.社会法的存在与社会法理论探索[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03):40-48.

[10](英)贝弗里奇著,社会保险研究所译.贝弗利奇报告——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

[11](奥)尤根·埃利希著,叶名怡,袁震译.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On Human Rights Foundation and Value Pursuit of Active Coping with Population Aging

LI Zhi-qiang,SUN Han-pu
(Law School,Lanzhou University,Lanzhou Gansu,730000)

Abstract:Chinese population aging presents complex characteristics,and it has a certain degree of legal justice to solve the ag‐ing problem by the strategy of actively coping with the population aging.It is embodied in the support of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hu‐man rights and human rights practices at home and abroad.It is also reflected in the positive pursuit of values,including realizing substantive equality,respecting diversified needs,focusing on efficiency and sharing responsibilities.

Key words:aging of population;human rights foundation;value pursuit

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4-0882.2021.03.007

文章编号:1674-0882(2021)03-0027-03

收稿日期:2021-02-23

作者简介:李志强(1981-),山东昌乐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社会法学;孙寒璞(1997-),女,河南登封人,在读硕士,研究方向:法理学、社会法学。

〔责任编辑 赵晓洁〕